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7    條
金融機構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辦理;其營業
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二、市場所在區位。
三、業務經營分析 (含業務項目、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