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110.02.24金管銀國字第1100270403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
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