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7   
七  未經財政部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不得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經申請核准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五後,其最高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銀行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五,未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處該股東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於
    超過許可之持股部分,財政部並得限制其表決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