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111.12.19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253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
退回:
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