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