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7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
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
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