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 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 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