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
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小
    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