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
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