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按月作成稽核報告,
並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如有重大缺失或違規情事,應即函報主管機
關: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