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第    7    條
延滯息及違約金-
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信用額度時,若未能依照與發卡銀行之約定如期繳
付每月最低付款額者,逾期應按全部未償還餘額暨下列逾期期限計付延滯
息及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
一、逾期六個月內 (含) 者,照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加收延滯息及違約金
    。
二、逾期六個月以上者,照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收延滯息及違約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