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7    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自向
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 (報) 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專家意見,並請證券承銷商表示對本次公開招募計
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