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
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
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