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
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之規定。
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
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