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9、14、17、20、24  條條文
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  至格式 H、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一之
二十三之一至格式一之二十三之二、格式二、格式二之十二、格式二之十
八至格式二之二十、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
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