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7    條
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視查核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
獲取足夠適切之證據,以作為撰寫查核報告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