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7    條
(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基金先報請央行同意)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 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