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
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