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 為確認客戶身分或其他方式,供其總行、或總行所轄在我國境外所有 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於我國 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情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聘用員工不得與其總行、或總行所轄於我國境外 所有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或其他外國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契約, 從事前項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