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 (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 業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相關外匯業務,得免依第五點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總行 (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 行) 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向金管會及央行函報開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