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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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 (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 業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相關外匯業務,得免依第五點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總行 (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
    行) 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向金管會及央行函報開辦日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