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094.09.19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34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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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承辦銀行於每月 10 日前,將其承作之統計資料提報予農民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則彙報至全國農業金庫後轉交農民銀行,農民銀行於每
    月 15 日前,將報表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