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7    條
省銀行不得經營左列各項業務:
一、無確實擔保之放款透支及保證。
二、買賣或承受非營業用不動產。
三、直接經營各種事業。
四、法令禁止經營之其他銀行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