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7    條
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
區外招募足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