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4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7 條
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 區外招募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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