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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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機構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應於每年十一月擬具下年度之設置計
    劃,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 ,報經本部核准。
    設置計畫應包括預定設置之功能、維護計畫,以及設置經濟效益評估
    。
    設置計畫因受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之影響而發生變動時,應專案報經
    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