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7    條
合作金庫辦理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必要時,應洽同地
方主管或管理機關辦理,以強化輔導功能,如須查閱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