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7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
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
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