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108.09.27金管銀合字第108027338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存保公司應將申請機構之承保審核結果,函告申請機構並副知主管機關或
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