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 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交易之事後管理:金融機構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 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 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