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7    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依電
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外,應專業經營電
子票證業務。
依本條例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
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股東與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七、預定總經理或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十一、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
      約或其範本。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八款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會計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及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