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 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 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