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訂定)
第    7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
該銀行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