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 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