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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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
    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
    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
    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練機構之認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