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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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款企業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協議合意者,由各債權金融機構與企業簽
    約;未合意者,由經濟部視個案提供相關輔導建議或後續關懷協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