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7    條
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
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