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7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
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
    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
    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