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 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