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
,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