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113.02.01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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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構)依本要點,調取及查詢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
    及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
    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之商業機密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