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07.06.20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3830號令訂定)
第    7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另有規定
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
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
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
    第三方將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
    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
    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
    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