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轉出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取得必要且正確之轉出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轉出人)資訊及 必要之接收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接收人)資訊,且依第十條規 定保存所取得之前開資訊,並應將前開資訊立即且安全地提供予擔任 接收方之事業。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 理。 二、前款轉出人及接收人之必要資訊應包括: (一)轉出人資訊應包括:轉出人姓名、轉出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及下列 轉出人各項資訊之一: 1.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2.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接收人資訊應包括:接收人姓名、接收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 三、本事業未能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接收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辨識出缺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 。 二、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 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三、應依第十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轉出人及接收人資訊。 本事業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確認交易對手(接收方或轉出方)之事 業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標準一致。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002 7204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