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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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且不得與第
      三方機構就同一服務項目重複收費。如收費涉及與第三方機構之拆
      分或轉付者,應予充分揭露。
(二)銀行與第三方機構之合作關係、各自服務及責任範疇。
(三)申訴管道及爭議處理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