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 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