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70    條
(勒令停業)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 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 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