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70    條
(董事違法之通知)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 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