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71    條
(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