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4    條
(匯票之繳回性)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 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