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5    條
(支付之貨幣)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 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 之貨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