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7    條
(參加付款之期限)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 期限之末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