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77    條
(監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 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 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