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8    條
(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